赡养费是满足妻子在离婚时经济需求的一种方式。法院通常需要回答妻子应该得到多少赡养费,以及她的赡养费将能提供多长时间等关键性问题。
法院需要考虑离婚的前妻是否有自动获得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她为了抚养孩子而放弃了自己的事业,而又不能重新开始这项事业,她很可能需要在余生中获得赡养费。
然而,赡养费并不总是终身的,因为它的目的实际上是帮助配偶,一直到她能重新有能力养活自己。
在最近的判例法(ATE v ATD),中,法院就何时应支付妻子名义赡养费,以及何时不应支付赡养费提出了广泛的指导方针。这三个主要原则是:
- 不应理所当然地自动判给名义赡养费;
- 妻子的名义赡养费不会仅仅因为妻子声称她的情况在未来会发生变化而被裁定;
- 在决定是否判给名义赡养费时,法院将考虑支付给前妻赡养费的基本理由和目的。
《妇女宪章》第114(2)条规定,赡养的首要原因是经济上的保护 -- 妻子必须维持在与她结婚时同等的生活水平上。然而,宪章的这一部分必须以 "常识性的整体方式,并考虑到婚姻破裂带来的新现实"来实施。
此外,《宪章》中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赡养妻子的义务(第69(1)条)和赡养前妻的义务(第113条)背后有不同的原因。在《新加坡家庭法要素》[(LexisNexis,2007年)]第476页中,Leong Wai Kum 教授给出了以下指导:
"在前一种情况下,目标是提供适度的赡养费,也就是说,帮助她克服眼前的经济需求,这很可能是下令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抚养费时相同的目标。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对前妻的赡养费是为了给她公平地分享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剩余财富这一更宏大的目标。”
法院在计算合适的赡养费金额时,往往会考虑到双方的婚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因为下达赋予妻子赡养费的权力是在命令分割婚姻财产的权力之外的另一种权力。请参阅以下案例法 BG v BF [[2007] 3 SLR(R) 233] at [75]−[76], Rosaline Singh [[2004] 1 SLR(R) 457] at [13]; Tan Bee Giok at [27] and AQS [[2012] SGCA 3] at [51].
当赡养费判给前妻时,是考虑到她必须努力恢复经济自足,而且她不应该指望一生都依赖前夫支付的赡养费生活(见新加坡高等法院Quek Lee Tiam v Ho Kim Swee (alias Ho Kian Guan) [1995] SGHC 23的裁决)。